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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服務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心理服務:衛生主管機關。 二、就學服務:教育主管機關。 三、就業服務:勞工主管機關。 四、福利服務: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五、生活服務: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條各款服務內容,涉及災區原住民事項,由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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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