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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 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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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