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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第9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僱用獎勵: 一、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僱用前二目以外之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四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領取僱用獎勵,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一 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同一位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各 雇主均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獎勵,並以申請送達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勵之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所定每月 最高發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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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