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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第7條

跨河建造物機關(構)應依前條會勘結論完成相關設計圖說,送當地河川 管理機關;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勘定原則者,應即通知跨河建造 物機關(構)辦理主體工程之施工。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認跨河建造物機關(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之設計與會勘 結論不符者,應先邀集交通主管機關、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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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