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 第11條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1條

開發案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申請: 一、申請書。 二、災民安置計畫。 三、開發計畫書圖。 四、環境保育對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書圖、文件製作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開發計畫,應經下列技師簽證: 一、地形圖及坡度分析圖:相關測量專業技師。 二、地質部分:相關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 三、整地排水部分:相關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工程專業技師。 四、整體開發計畫部分: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技師。 五、交通系統計畫部分:相關交通工程專業技師。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執業範圍,依技師法規規定辦理。但由政府機關內依 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任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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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