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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第10條

安置用地需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開發案件(以下 簡稱開發案件),不受下列法規之限制: 一、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辦理程序 。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五、森林法第六條林業用地變更使用。 六、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規定。 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 更編定原則、第四十八條先申請雜項執照後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第 四十九條之一專案小組審查、第五十二條之一山坡地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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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