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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 第5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第5條
投資事業申請公司設立、認許或登記事項涉及投資計畫之變更者,除下列 各款規定外,應於報經經濟部核准或審定投資額後,始得辦理: 一、減少所營事業。 二、發行新股時其股款種類為現金,且投資人不參加認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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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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