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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一句話看懂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規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在臺灣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的相關事項,確保其依法經營並符合國內外相關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1-1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配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 公司登記及認許,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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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除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並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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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 (以下簡稱投資事業) ,係指華僑及外 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申請核准投資並已實行投資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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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其所營事業不得逾經濟部核准投資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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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投資事業申請公司設立、認許或登記事項涉及投資計畫之變更者,除下列 各款規定外,應於報經經濟部核准或審定投資額後,始得辦理: 一、減少所營事業。 二、發行新股時其股款種類為現金,且投資人不參加認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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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投資事業之股東名簿內,應記載投資人身分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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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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