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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第4條

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其所營事業不得逾經濟部核准投資之項目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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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