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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9條

華僑學校董事會置左列人員: 一、董事長一人。 二、副董事長一人或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達適當人數時得置常務董事 。 三、財務、稽核、會計、文書各一人。 前項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選由董事互推之,財務、稽核、會計 、文書人選由董事會就董事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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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