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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4條

華僑學校有特殊情形不能設立董事會時,得由學校創辦人報由轄區使領館 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免設,至董事會之職權,由創辦人行使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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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