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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5條

華僑學校立案須由學校董事會或其創辦人備文連同董事會及學校立案表冊 一式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核辦,凡經核准立 案之學校,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或證明書,另將表冊一份函送有關機 關備案。 前項立案表冊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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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