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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7條

立案之華僑學校由主管機關頒發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 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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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