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學校規程 › 第18條

華僑學校規程 第18條

立案之華僑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造具校務報告表二份,專科以上學 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後三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名冊,並於每學期 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肄業學生成績表各二份,分別報請轄區使領館 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