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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32條

華僑學校教職員每年薪給以十二個月計算其年功加俸退休撫卹及子女教育 金等由董事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之。 在國內聘請之教職員往返旅費由校方供給,但中途解職或不回國者不發回 國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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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