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 第6條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第6條

華僑捐獻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者,經我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證明, 無使領館或機構之僑居地,經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證明,得由僑務委員 會比照第四條各款所定標準審核給獎。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