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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第7條

華僑各項捐獻,除前條之捐獻外,應解繳國庫統一經收,依照第二條規定 分別收存或轉撥,一律由財政部填發甲種收據,其屬於轉撥部分,應由領 款人另具謝函寄達捐款人致謝。 前項捐款如由捐款人直接匯寄經募機關者,應即轉解國庫依照規定手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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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