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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癌症防治相關支出。 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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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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