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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在菸害防制及相關健康促進事項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28・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特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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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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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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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癌症防治相關支出。 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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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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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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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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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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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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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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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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