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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菸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環保設備: 一、廢水處理設備。 二、廢氣排氣防治設備。 三、集塵及除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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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