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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雪茄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菸葉加熱加溼機。 二、菸葉加味料機。 三、菸葉乾燥調節設備。 四、捲製包裝桌椅、裁切刀等。 五、冷凍儲存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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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