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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5條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 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 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 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 符合前項第三款情事之業者,得申請自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按未營業之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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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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