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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者: (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菸酒進口業者:新臺幣二千元。 已依本法設立之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按前項費額減半繳納。 前項申請因負責人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審查費。 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展延設立許可期限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各項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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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第4條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其費額如下:一、菸製造業者:按實收資本額千分之…第5條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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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