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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 第10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登記 › 第 二 節 產品登記
菸酒標示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但一般料理酒應另標示加鹽之百分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稅稽徵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
第7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
「產品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8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
第8-1條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
第9條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
← 第9條
看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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