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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 第51條
菸酒管理法 第51條
違反
第三十七條
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
第三十七條
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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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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