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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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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5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一、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
第三十條
第三項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 二、違反
第三十九條
第四項規定將先行放行之酒類於未符合查驗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三、經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命其公告、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回收及銷毀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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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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