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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集管團體依前條規定採取之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四、設定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建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必要之控管機制,並定期確認其有效性。 五、建立因應惡意程式及系統漏洞所造成威脅之安全機制,並定期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安全機制之有效性。 六、進行軟硬體測試時,應建立個人資料防護機制,如確有使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明確規定其使用之程序及安全管理方式。 七、定期檢視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檢查其使用狀況及存取個人資料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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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