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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8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集管團體依
第六條
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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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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