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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45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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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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