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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44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4條
違反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四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未依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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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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