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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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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2條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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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成績優良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獎助。
第41條
集管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並得…
第43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
← 第41條
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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