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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0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著作: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參考文獻: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著作,並以三件為限:占十分。 二、發明: (一)創作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創作設計與理論依據:占二十分。 (三)創作能力與創作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經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發明,並以三件為限:占十分。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所列評分項目逐項評分及加總,並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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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