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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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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