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第11條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
第三條
至
第五條
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