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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第9條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9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
第三條
至
第五條
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著作或發明不合於
第三條
、
第四條
規定,或具
第五條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
第八條
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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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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