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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9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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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