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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販賣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與證書字號。 二、廠商之基本資料: (一)公司名稱與地址。 (二)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販賣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賣數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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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