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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販賣許可證之廠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販賣許可證記載之事項有異動者,應依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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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