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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8條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 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 應於五日內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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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