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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會查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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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