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6條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概算、預算、分配預算、動支預備金、追加(減)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事項。 二、採購案件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編製事項。 四、內部審核及財產增減之核對事項。 五、付款、轉帳憑單及傳票之編製事項,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 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六、代收、代付款及暫付款清理事項。 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依法銷燬事項。 九、統計事項之兼辦。 十、本室委任主計人員之任、免、考核、遷調、訓練、人事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一、本室文件之收發分辦、查催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