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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評估對 水體魚類及迴游性生物生態之影響,並訂定保育計畫。 前項保育計畫得包含魚道設置、棲息地改善、魚類復育、迴游性生物復育 及其他相關保育對策與維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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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