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2條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河川下游水體涵容能力、 水域生態之影響,並依開發行為實施前之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 量 (河川生態基流量) 及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維持河川生態及水體正常用 途。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