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 › 第28條

藥事法 第28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7-3條看 藥事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