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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93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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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