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 › 第95條

藥事法 第95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94條看 藥事法 全文第9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