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第17條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7條

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