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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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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之藥商(以下簡稱藥商)知悉前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填具通報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必要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應依
第六條
或
第七條
所定期限,完成前項網路通報。 前二項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令通報者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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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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