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9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9條

受託藥商之警衛(保全)室、管制藥品作業及儲存場所,應裝設數位監視錄影設備;其監視系統,應設於指定之處所。 管制藥品作業及儲存場所監視錄影點,應至少涵蓋管制藥品容器開封與回封、生產、分包裝、運送、儲存與其他藥品暴露作業處所及儲存場所門口。 受託藥商之管制藥品作業及儲存場所所在建築物之四週、出入口,應裝設數位監視錄影設備;其監視系統,應設於警衛(保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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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