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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之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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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