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19條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9條

被懲戒藥師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藥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藥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申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