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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8條

製造業者應對分包商採行下列措施: 一、根據分包商達成分包合約之能力,包括品質系統與特定之品質保證要求,評估及選擇分包商。 二、視產品類別、分包產品對最終產品品質之影響,界定對分包商之管制方式與程度;如合適時,並應參考分包商品質稽核報告或其過去展現能力與績效之品質紀錄。 三、建立並保存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不得以其客戶對分包商之查證,作為其有效管制分包商品質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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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